SERVICE CONCEPT

服务理念



提倡服务的全程化和全员化,将服务理念和服务意识贯彻到每一个员工的心中,通过专业化的售前服务,与客户一体的售中服务,帮助客户排除故障及解决问题的售后服务等全程服务体系,确保服务过程的完美质量,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公司有专职的客户服务部,另五大职能部门配合客服部,其中包括信息部、订单部为不同的客户解决不同的问题;客户服务部还具备专业的知识库和专业技术人员,可及时回答客户的问题;

全力构造“直接反馈、同步响应、系统联动”的客户服务系统,各一线人员及时将客户的问题即时传输给公司相关部门,各部门同时启动支持解决程序,并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第一时间制定整体解决方案,以最快的速度解决问题。

目前,公司在全国的各省市自治区均配备了专业的售后服务人员,对所有产品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售后联保服务,让各地用户放心地享受到后期服务,保证将客户意见、故障报修等情况在第一时间内反馈到公司客户服务部。


SERVICE SYSTEM

服务系统



提倡服务的全程化和全员化,将服务理念和服务意识贯彻到每一个员工的心中,通过专业化的售前服务,与客户一体的售中服务,帮助客户排除故障及解决问题的售后服务等全程服务体系,确保服务过程的完美质量,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公司有专职的客户服务部,另五大职能部门配合客服部,其中包括信息部、订单部为不同的客户解决不同的问题;客户服务部还具备专业的知识库和专业技术人员,可及时回答客户的问题;

全力构造“直接反馈、同步响应、系统联动”的客户服务系统,各一线人员及时将客户的问题即时传输给公司相关部门,各部门同时启动支持解决程序,并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第一时间制定整体解决方案,以最快的速度解决问题。

目前,公司在全国的各省市自治区均配备了专业的售后服务人员,对所有产品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售后联保服务,让各地用户放心地享受到后期服务,保证将客户意见、故障报修等情况在第一时间内反馈到公司客户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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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作者:马鞍山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 发表时间:2022-11-28 00:00: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现就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二、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将个人养老金涉税信息交换至税务部门,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四、商业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应及时对在该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五、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对本公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六、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

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11月3日


个人养老金10问10答

一、什么是个人养老金?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养老生活需要,我国构建了“三大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是第一支柱;

企业(职业)年金是第二支柱;

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属于第三支柱。

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

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
三、如何开户,有哪些账户?

参加个人养老金,需要开通个人养老金账户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其他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协助参加人在信息平台在线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参加人可以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两个账户都是唯一的,且互相对应。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可以一次性开立这两个账户。

四、个人养老金账户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有什么区别?

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登记和管理个人身份信息,并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联,记录个人养老金缴费、投资、领取、抵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信息,是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作为特殊专用资金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Ⅱ类户进行管理。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为参加人提供资金缴存、缴费额度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支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支付、资金与相关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
五、缴纳个人养老金每年是否有额度上限?

有,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额度上限。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
六、个税具体如何优惠?

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七、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能否变更?

可以。参加人可以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变更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八、个人养老金何时可以领取、怎样领取?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一)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出国(境)定居;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是否可以选择分月领取或按次领取?

可以。参加人按月领取时,可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确定的计发月数逐月领取,也可以按照自己选定的领取月数逐月领取,领完为止;或者按照自己确定的固定额度逐月领取,领完为止。

十、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能否继承?

可以。参加人身故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继承。

来源:深圳人社

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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